(一)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产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政策;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出口研发资金优先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四)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六)产、学、研、贸联合研发的项目;
(七)国际招标中标的出口研发项目。
第八条 企业申请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研发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三)出口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六)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出口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贸企业,于每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向市外经贸局计财处申报项目;
(二)市外经贸局计财处组织审核、筛选,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于四月十日前送市财政局外金处;
(三)市财政局对项目计划进行复审,批复年度项目计划。
(四)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于四月三十日前联合上报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凭项目申请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出口研发资金使用承诺书预拨60%的资助资金:项目完成后,市外经贸局应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报告、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拨付申请表》,将剩余资助资金拨至项目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