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产品
研究开发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外经贸计[2003]8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决定设立深圳市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并制定了《深圳市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受理单位:市外经贸局计财处
地址:市政府二办二楼240、238房
电话:82099147、82104002
附件:深圳市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决定设立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出口研发资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口研发资金是指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列支,用于无偿资助企业研究开发出口产品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出口研发资金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外经贸局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业务管理。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审核和项目验收,参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财政局负责出口研发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批复年度项目计划,监督资金分配,负责资金拨付,参与项目审核和项目验收,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出口研发资金的支持范围
项目费:指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第五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