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生产规模达到下列要求:啤酒年产5万吨以上(饮食娱乐单位自酿鲜啤供本场所零售用的年产200吨以上),白酒、配制酒及其他酒类年产500吨以上;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口专业技术人员;
(五)厂房、车间面积或饮食娱乐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卫生、环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五)卫生、环保、质量监督和消防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
(六)商标注册证明和标识审核意见。
第八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核实所送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或发放《酒类生产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不在深圳设厂生产或加工(包装)酒类的;
(三)未经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立项初审的;
(四)以采购基酒来勾兑白酒的。
第十条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或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三)有相关酒类的总代理(经销)权一年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两名以上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人员;
(五)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六)仓储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原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酒类总代理(经销)合同及委托总代理(经销)单位的委托资格证明材料;
(六)酒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深圳酒类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七)进口酒卫生检疫报告和卫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