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城市: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郴州、邵阳、益阳、娄底9个城市,株洲和湘潭已列入国家重点联系城市。
4、实施基地:
根据全省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需要,将组建100家左右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尽快建立培训网络和形成培训能力,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各市州和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可在本区域或行业选择3-4家领导重视、条件较好、管理规范和知名度较高的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和大中型企业职工培训机构作为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基地,并请将推荐单位名单连同《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审批登记表》于7月10日以前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其中:大、中型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表,抄报省就业局培训服务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统一公布。
四、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有关行业部门的管理协调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促进职业教育培训与岗位开发相结合,强化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
2、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名师主理、名师服务、名人名店的督促检查活动,实行认证挂牌制度,培育高技能人才市场,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教材,制定实用、有效的教学大纲与计划。在保证必要培训课时的前提下,创新培训形式,根据申办人员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学习等方式,也可结合生产进行。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推动多媒体音像、仿真模拟教学技术等先进教学设备的应用。
4、积极筹措并认真落实培训经费。
①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足、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重点向生产一线职工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倾斜;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时间和培训项目,向学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用。
②各市、州和行业应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组织推动、项目开发和培训基地条件建设。
③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费补贴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3]86号)的规定给予补贴。
5、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机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完成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任务后,由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的高级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已获得高级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具备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培训后可参加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技师资格鉴定与考评。凡具有高级技能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可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71号)的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