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含慢性病防治院(站)、卫生防疫站结核病控制项目科)为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治机构。
(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凡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责任报告人除按上述传染病报告程序向病人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外,必须耐心做好病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宣传结控项目的意义,同时填写一式三联的“深圳市疑似肺结核病转诊单”,将病人及时转诊至其户口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一联交可疑患者携带至指定的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免费检查;二联由经诊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送至电传至患者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三联留作存根备查。所有肺结核病例必须在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化疗,其他医疗机构不得截留。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持转诊单前来就诊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热情接待,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或予以定诊。
(四)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登记的复治无效、慢性病例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例,统一转诊至市慢性病防治院。具体按转诊程序(二)执行。
(五)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常住户口的可疑肺结核患者,必须执行“发现一个,落实一个,治愈一个”的原则,当接获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报送或电传来的转诊单而未见可疑肺结核患者来就诊时,在两天内必须派人根据可疑患者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查找和追踪。
(六)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每个月必须根据计划和指标核查辖区肺结核涂阳病人的发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肺结核疫情漏报、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的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卫生行政部门或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三、管治程序
(一)各区的肺结核病人原则上由各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实施督导管治。对传染性的肺结核病人必须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的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肺外结核均按结控项目“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的要求进行登记;对确诊的非本区户口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不列入“结核病人(项目)登记本”中登记,而直接将病人转至其户口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登记管治;对户口和住址不在同一区的肺结核病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登记,并根据“方便病人,有效管理”的原则,由其住址所在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及时接收,实施分级管治。
(二)院外治疗涂阳肺结核病人由市、区、镇(街道)医疗机构、村(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分级督导治疗。其督导员按统一治疗方案,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的全程督导管理。涂阳的肺结核病人按项目手册实行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