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重新发布深圳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1996年6月1日)
为加强我市肺结核病的控制工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肺结核病的发现率和治愈率,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切实加强结核病人归口管治的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
一、报告程序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驻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下简称责任机构)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为结核病和疑似结核病的责任报告人。当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和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注明部位)或疑似结核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应填写门诊日志和结核病登记册,并逐项填写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除经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者外,一律作疑似病例于接诊12小时内报送入院内传染病报告箱内。
各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负责每天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当接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时,要认真核查转诊情况,并逐项填写“肺结核病人登记表”,于接诊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送或电传至患者或疑似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二)个体医疗诊所依上述程序直接由经诊医生报至患者户口所在地或流动人口居住所在地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三)各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收到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报告卡后,应指派专人及时了解、掌握和追踪报告对象的转诊、检查和定诊情况。
(四)市、区级肺结核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新定诊的肺结核患者的统计表于次月5日和3日前分别报至同级卫生防疫机构。
(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计上报的结核病疫情必须以同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诊或核准的数据为准。
(六)各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将每月本辖区的肺结核疑似患者筛查、X线检查、痰检、定诊以及病人的化疗、痰菌变化、管理及转归等项目变动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慢性病防治院。
(七)市慢性病防治院应于每月7日前将项目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二、转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