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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
在深圳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劳[1999]189号 1999年8月3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管理,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265号)以及《关于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粤劳外函[1994]404号)精神,依照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深圳市劳动局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的归口管理,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审批和签发。
  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注1 此条原文为:二、外国人在深圳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深圳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深圳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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