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录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时,应及时在劳动者本人持有的《劳动保障手册》上进行记载。劳动者没有《劳动保障手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个人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劳动保障手册》由劳动者个人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委托工作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三、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分别建立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体系。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测算,经省劳动保障厅综合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年6月份确定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实行不同的月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也可参照下面公式进行测算: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应当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率)]×(1+浮动系数)。其中,浮动系数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差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四)用人单位可以小时、日、周或月为结算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
(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
四、关于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原已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湘劳社发[2002]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退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按《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