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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湘劳社发[2003]147号 2003年7月4日)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从业对象的界定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包括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
  (一)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
  (二)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主、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四)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也可以由双方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适用《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有关加班加点、休息休假、试用期、医疗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育期、集体合同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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