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我市卫星电视管理的通告》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9日)废止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我市卫星电视管理的通告
(2002年11月25日 深广电〔2002〕4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星电视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方法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的广告。
五、我市各广播电视台站的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住宅小区、花园、企事业单位宿舍、村民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再批准设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已批准设置的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因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必须停止使用。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