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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0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98年2月20日 深府外[1998]2号)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外国专家证》发放办法:
  一、《外国专家证》的发放对象
  《外国专家证》分经济技术类和文教类两种。
  (一)常驻深圳的外国经济技术类专家(指在深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深圳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来深执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多边、双边援助项目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3.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
  4.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驻深机构中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常驻深圳的外国文教类专家(指在深圳工作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下述人员):
  1.应聘从事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科研和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2.公立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3.社会力量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4.中外合作办学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5.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开办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6.其它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等)中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
  拟聘请上述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按国家外专局的规定,报市外办审核并经国家外专局认可,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后,方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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