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申实行香港居民
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单位、各有关单位:
由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协议开办的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省实施,我局已于去年11月底将有关文件、保险赔偿申请表、保险卡(样卡)等发到各医疗单位。为确保此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重申:凡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市、区、镇(街道)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为该项保险约定单位,必须配合该项保险业务的开展。其它医疗单位接到持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意外急救保险卡”的香港居民,必须积极及时抢救,其医疗费用,可委托就近的保险约定单位代为办理收款手续。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卫(1996)332号),并要求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该文件,保证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急救治疗。
附件:
广东省卫生厅、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关于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境内意外急救医疗保险的通知
(粤卫[1996]332号 1996年11月25日)
各市、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各分支公司、民安深圳分公司:
为保障香港居民因意外受伤而得到及时的急救医疗,根据与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的协议,决定试行开办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境内因意外受伤急救医疗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性质与范围
(一)凡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发出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的持卡人,在广东省境内遇到意外事故而导致受伤者,均可享受由卫生部门主管的乡镇卫生院、县及县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中医院给予紧急救治。
(二)每宗意外事故最高紧急治疗费用为伍万元港币(折人民币计算),超出部分由受伤者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