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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关于我市一九八四年实行计划外代理出口的请示》的通知

  为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提供出口货源,给予下列优惠:
  1.按国家经贸部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暂行规定,代理出口商品所收外汇,地方分成70%。这部分外汇全部拨给提供出口货源的生产企业。
  2.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可按外汇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行支配。
  3.生产企业因搞计划外出口或使用计划外出口留成外汇进口生产用原材辅料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二是外贸代理进出口,地方统负盈亏。即市外贸总公司统筹规划,负责组织盈利商品的进口和统负盈亏商品的出口工作。地方拨出一定额度外汇,交市外贸总公司专项用于进口商品、物资,实现的人民币销售利润用于补贴计划外代理出口的亏损。市外贸总公司经办下列工作:
  1.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进口国内市场紧缺而又盈利的商品和物资,销售给国内生产或经营部门,以进口盈利弥补计划外出口亏损。
  进口的市场商品原则上交商业系统销售。
  2.按照有关规定择优安排出口,积极组织推动外贸各专业分公司做好计划外代理出口业务,帮助各专业分公司做好计划外出口货源的组织工作。
  3.审批出口商品亏损补贴额,并与委托单位办理财务结算。
  4.平衡地方统负盈亏商品的盈亏核算,努力做到收支平衡,并略有盈余。
  5.管好、用好地方下拨的外汇额度,并做好将计划外代理出口分得的外汇按期如数归还市里的工作。
  6.定期向有关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年终结算后,地方统负盈亏商品的盈利可供下年度继续周转使用。为奖励对计划外代理出口做出成效的工贸双方职工,可根据计划外代理出口收汇额的多少,从商品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金,给予奖励。具体提取比例另定。
  二、为扶持计划外代理出口,减免工商税问题按市财政局财税一(1984)162号文件办理。即对国家批准的计划外出口商品,按照扣除税金计算,凡换汇成本高于二元八角的免征工商税;低于二元八角的酌情减征工商税。
  三、计划外代理出口,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生产企业与外贸专业分公司共同磋商,提出计划外代理出口货单和单项商品亏损测算,由市外贸总公司审查汇总,经市计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部审批。
  2.根据国家经贸部批准的货单,生产企业与外贸专业分公司具体商定合同内容(包括出口售价、出厂价、代理手续费及其他有关事项)并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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