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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16号 1995年9月24日)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20号《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称“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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