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原已获职称和“待批”、“待授”人员的聘任问题
1.对1983年9月10日前已获得职称人员(含“待批”、“待授”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聘任(任命)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若需要高聘者,应按现行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评、聘。
2.对1983年9月10日前已获得技师职称人员,现仍在技术工作岗位,如在授予技师职称时已明确相当于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的,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资格。
3.对从部队转业复员的专业技术干部,凡在国务院国发(1979)279号文件颁发后至1983年9月10日前,按规定要求评定通过的技术职称,其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者,应和地方已获职称人员同样对待。但由领导机关直接任命为技师、机械师等行政职务的人员,不能作为已获职称人员看待。
4.1983年9月10日前,按照原职称审批权限,相应的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职称,在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有关部门应认真清理核定。对“待批”、“待授”的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厅、局按系列汇总登记造册,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对“待批”、“待授”的初级职称,由各地、州、市、省直委、办、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中,对不符合原《组织法》要求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或未经相应的评委会评定通过的各类职称(包括基层组织“内定”的职称、已推荐、拟上报或已报相应的评委会待评以及评议未通过的职称)不能认为是“待批”、“待授”职称。
5.有的系列(如会计、统计等),在1983年9月10日前,按原规定程序已上报到上级系列主管部门进行平衡复议的人员,未通过者,需按现行有关《试行条例》规定重新评、聘。
6.1983年9月10日前,经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上报的高级职称,并经省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学科考评小组考核且写出了考评意见的人员,在首次聘任工作中,如本人申请高级职务,经单位推荐后,仍应重新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除提交原有的评定材料外,还要补充近三年来的有关材料,上报到省有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原有考评意见及有关材料应作为参考。
对已经过初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推荐上报的中级职称,也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四、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