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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第273号 2000年4月18日)


罗湖征收分局:
  接省地税局转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0]第187号函)称:“由原省社保局负责征收的驻深中央行业、省属行业社会保险费,由深圳市地税机关按照粤府[1999]第71号文件规定征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原由省社保局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驻深省属单位(名单附后),从2000年1月1日起,其社会保险费由罗湖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操作,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29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328号)、《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第319号)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缴费单位今年1—4月的社会保险费,应在4月25日前缴交完毕。以后月份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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