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深建字[1993]193号 1993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社会咨询服务系统,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编制,承担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建筑市场研究和项目经济评价等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应具备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规模和职业道德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为造价咨询资质的行政主管机关;行政主管机关授权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分的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凡设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领《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领《资质证书》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总人数不少于3人;
(二)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为取得中级以上工程或经济专业职称者担任;
(三)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或经济类专业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机构总数的40%;
(四)从业人员必须有80%以上的专业人员具有概预算资格证书;
(五)机构章程;
(六)有固定的地址或服务场所;
(七)注册资多不少于10万元;
(八)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领《资质证书》应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一)申请报告;
(二)拟定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三)专业人员登记表;
(四)注册资金数额;
(五)机构章程;
(六)机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