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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在公司登记注册中开设临时帐户、验资及刻制印章等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在公司登记注册中
开设临时帐户、验资及刻制印章等问题的通知
(深工商[1994]78号 1994年7月24日)


各公安分局、各银行、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注册的程序比以前有较大的变动,特别是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开设临时验资帐户、股东认缴出资及出资验证、刻章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公司登记程序和登记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七月一日起,凡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入凭市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我市银行申请开设一个临时验资帐户,该帐户只限于公司股东注资和办理验资手续,不得用于往来和结算业务。临时帐户使用有效期应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即六个月。待公司正式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转为正式帐户。如公司未能注册成立,该临时帐户则应撤销。
  二、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在向市工商局提交申请设立登记的有关文件前,向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本的验证手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资金形态、股东认缴出资情况、认缴日期等,严禁验资机构为企业提供虚假不实的验资证明。
  三、从八月一日起,深圳市工商局不再对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副本。凡申请设立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后,直接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刻制印章,原内资企业使用的验资副本和私营企业刻章介绍信均停止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内资企业驻深办事机构,仍直接凭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相应证照向所在地公安分局申请刻制印章。
  四、企业变更名称,应凭深圳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向原印章刻制审批机关申办印章变更手续。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先向原刻制印章审批机关缴销印章,并凭原刻制印章审批机关出具的印章缴销证明向原登记发照机关申办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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