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
《汕头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房发[89]第12号)
汕房发(89)第12号现将《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局反映。
1989年1月25日
汕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的价格管理,运用价值规律调控商品房价格,整顿好商品房市场,根据建设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和建设银行《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税费规定,结合我局营建商品房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所属各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本局系统内危房改造区新建房屋可供出售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原则:
一、商品房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二、商品房价格的确定,要有利于住房制度的改革,以保本微利为宗旨,促进住宅商品化;
三、商品房的价格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房屋的结构、层次、朝向、基础设施、房屋使用功能、所处地段、环境等因素,按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四条 商品房的价格由商品房的计划成本、税费和计划利润等因素所构成。
一、计划成本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征地费:指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下、地下物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2.拆迁补偿费:是指旧城改造、房产开发按《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拆迁户的搬家补助房租补贴和临时退迁、周转房搭设的摊销费、租赁费、修缮费、拆除旧房的赔偿费、拆迁劳务费等。
由于营建商品房而压损毗邻房屋、建筑物的修复、补偿费,可根据具体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1.5%~3%预提,在本项列支,专款专用。
拆除旧建筑物回收旧料应当估价入帐,冲减有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