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
(1990年1月2日)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政企分开,企业职工实行公积金制,不另发住房补贴。实行公积金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并辅以行政手段控制消费和引导消费,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长远解决包括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问题,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对于稳定物价起到积极作用。公积金制的具体办法待市政府公布后遵照执行。
(二)因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不一,获得公积金的数额差别较大,为此,按1988年6月10日以前的工龄采取优惠房价办法解决这一矛盾。
(三)尽量吸收原房改方案中适用条款,以便前后互相衔接。如购房和租房的条件,房价和房租的计算方法,以及老住房实行超面积加价,新住房实行面积差价制等按原方案规定不变。
二、职工取得产权的条件
职工付清房款,即取得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取得产权的房价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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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1、全成本取得产权。 │
│房│房价=1987年重置全成本。 │
│ │2、房价按工龄优惠。 │
│ │3、超面积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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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全成本取得产权。 │
│ │房价一实际结算全成本。 │
│ │2、房价按工龄优惠。 │
│房│3、实行面积差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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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虑承受能力,职工可先签订准成本房价合同。│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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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价的确定
(一)职工买老房:按1987年重置全成本计价。即地价不考虑折旧,以及楼层,朝向等因素。地价可以缓付,在1987年重置准成本价基础上另加地价110元/平方米,但补交地价时按当年调整的地价收取。
(二)职工买新房:按实际结算全成本计价。地价可以缓付,补交地价时按当年调整的地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