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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


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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