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字[1991]128号)
宝安县建委、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集团公司、开发单位、房地产交易所、物业估价服务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深府[1991]21号文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人民政府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估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物业的评估。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特区物业估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估价所)是物业估价的职能机构,其业务同时接受市建局、市房管局的指导。
第四条 市建设局物业估价行政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订物业估价标准、估价管理规章和制订规范性文件;
3、对社会物业估价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负责物业估价机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
5、对违反《估价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条 市估价所的职责是:
1、开展物业交易活动的市值评估和确定,发布物业价格指数、租金指数、建筑成本指数及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预测和研究;
2、根据市建设局的授权,办理物业估价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代市建设局核发《物业估价许可证》(以下简称《估价许可证》),办理物业评估人员的注册登记、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验、换)证;
3、调解和仲裁各类物业价格和租金纠纷事宜;
4、根据《估价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物业估价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5、受理各类物业估价的委托业务,开展物业估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物业估价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