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重大
火险隐患立案、督促整改和销案制度的通知
(湘公消(1991)053号 1991年4月8日)
各行署、州、市,县公安处、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重大火险隐患立案、督促整改和销案制度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重大火险隐患立案、督促9l改和销案制度,有利于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有利于将消防监督管理纳入科学、规范、依法管理的轨道。各级公安机关对实行重大火险隐患的立宰,督促整改和销案工作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公安机关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来抓,督促所属消防部门、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抓落实。各级消防监督部门要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认真传达贯彻的同时,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管辖范围内近年来的重大火险隐患特别是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逐起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凡未落实整改,属立案范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立案,督促整改,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
今后,重大火险隐患立案与销案率,要作为衡量消防监督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消防部门要逐级加强检查督促,完善管理机制,促进消防工作的开展。
附件: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重大火险隐患立案、督促整改和销案制度的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