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杭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991年12月17日 市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系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定,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而制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布告、决定、命令、指示等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规定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化,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法定用语和规范化用语。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在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性规定相违背;
(二)制定的机关有否超越自己的权限;
(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