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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
(1992年4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就各单位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的职工出售公房后有关房屋产权的界定通知如下:
一、
经住房本人同意,单位可以按高于房改方案规定的原购入价或实际造价,出售福利房。
二、
住户按高于准成本、低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准成本福利房的待遇,即取得准成本产权。
三、
住户按高于全成本的价格购买住房,享受全成本福利商品房待遇,即取得全成本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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