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含基础)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用电安全、预防坠落、物击、机伤等和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情况的特殊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4、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数量、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及安全自检技术资料;
5、本工程施工人员中基本职工与合同工、临时工的人数、比例及教育培训情况;
6、主要安全防护设施数量,产品合格证及采购计划。
第八条 《安全资质证》办证程序
1、企业填写《深圳市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审批表》一式三份,凭《承建资格证》、《营业执照》向发证机关申请。
2、接到企业申请后,发证机关按本规定第六条内容逐项审查,合格后予以发证。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办证程序:
工程开工前10天,应填《深圳市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公司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凭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向以下部门申请办证。
1、县、区所属工程由县区建设局办理。
2、市建设(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建的工程,由市建设(集团)公司办理。
3、市政府授权可发开工许可证的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市建设局建管处审查同意后,可授权办理所管辖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
4、以上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工程需到市建设局建管处备案。
5、其它工程由市建设局建管处办理。
第十条 违章处罚
1、企业违反深建字[1991]104号《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除按规定处罚外,视情节给予吊扣《安全资质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企业在1年内被吊扣“两证”两次或本规定实施后2年内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降一级,并观察1年仍无明显改进者,吊销《安全资质证》停止在深注册。
2、凡将《安全资质证》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转借、出租、涂改者,一经发现吊销“两证”,停止企业在深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