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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1992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根据建设部第十三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为认真实行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资质审查发证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凡在本市范围内(含宝安县)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包括外驻内联,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及其所承担的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取得深圳市建筑安装《承建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还必须办理《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以下简称“安全资质证”)。
  第四条 经审查取得《安全资质证》的企业,承建的每一项单位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办理《建筑安装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 严禁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总包单位将工程转发包给没有取得《安全资质证》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没有取齐“两证”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违者按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无证施工论处。
  第六条 企业办理《安全资质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健全以经理(厂长)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同时建立健全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
  2、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在任期中,有安全管理目标及实施制约措施,有明确的各级各部门分解责任。
  3、有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企业安全技术员、施工队长、施工员(工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5、有与本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和所承担施工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物质生产条件。
  6、按建设部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QJ59-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抽查在建工程总数不少于30%,平均分数应达70分以上。尚未有施工现场的企业,先按本条1~5项审查合格的,暂发临时安全资质证;待有工程经审查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工程主体达二层及以上检查合格后,发给《安全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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