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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

  十四、特区企业支付的董事会费和董事费,凡属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
  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董事费是指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
  董事会费和董事费的开支及标准,应由董事会决定。但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费性质的支出,均不得作为董事会费的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十五、《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关于特区企业存货计价问题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存货应当以取得日发生的实际成本记帐。
  2.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时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个别认定法计价记帐。存货的记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
  3.存货盘存日的计价,只要符合:(1)存货单个品种帐面成本高出市价10%;(2)该项存货价值占存货总值的3%以上两个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历史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采用该种方法对盘存货计价,每年只能进行一次,且只能在年终决算时调整。
  十六、特区企业存货的盘盈、盘亏,应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存货盘盈应冲转企业管理费。存货盘亏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属于定额内存货短缺以及无法收回的超定额盘亏损失,应列入企业管理费;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盘亏损失,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作为当期的营业外支出;属于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过失者负责赔偿。
  十七、《暂行规定》第六条对亏损弥补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1992年度特区企业发生的亏损。对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
  十八、特区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十九、按《暂行规定》的条款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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