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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特区分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月1日)

  一、凡申请登记的各类证券经营机构原则上实行法人登记,依企业法人条件核准为证券公司或证券业务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深圳市内注册为法人证券公司的,不得设立法人证券业务部,但可以设立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注册为法人证券业务部的,不得再下设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只允许设立若干非法人的证券交易部。
  二、在外地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来深圳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一律实行法人注册。已经注册为非法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到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予以变更登记。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申报设立证券业务部和交易部,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发文批准。申请单位持批文到深圳市工商局企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注册。
  四、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注册程序:
  (1)凡申办证券公司的,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迳向深圳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申请登记注册,经依法核准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凡申办证券业务部和交易部的,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试业批文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申请登记注册,经依法核准后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试业期满(一般为3个月),由证券机构主管机关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在规定试业期满不合要求无法申领《许可证》的,由证券机构主管机关作出延长试业期限决定或书面通知注册机关注销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执照。
  (3)由非法人变更为法人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报证券机构主管机关批准,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和《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书》,迳向深圳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五、申办企业法人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填写的《登记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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