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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管理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深圳市国规划国土局关于加强管理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
(深规土字[1993]142号 1993年4月26日)


市、区租赁办: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目。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的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将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租赁办指定的帐号。区租赁办按租赁管理费总额2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租赁办,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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