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度上市公司配股及红股流通运作办法
(1993年5月4日)
一、配售与交易
1.配售原则:坚持同股同价的原则,各公司A、B股配股价应一致,股金到位时间也应一致。只发A股的上市公司和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计算配股价格的市盈率应基本相近。
2.交易方式:公众股及定向法人持股的配股权证,在交易所自动撮合系统集中交易。
国有股及发起人股的配股权证,50%以内(含50%)的部分可在场外由证券商以两边客协议转让形式撮对,并报交易所计算成交量,缴纳手续费、印花税,登记公司予以过户。
3.上市量安排:公众股东及非发起人股东的配股权证分批上市交易,每批安排四只配股权证。
4.上市时间安排:为避免配股权证价格的大起大落,交易时间定为15个营业日。
5.交易单位:配股权证的交易单位与股票的相同,价格升降幅度相同。
6.配股权证价格:集中交易的配股权证,其价格由市场竞价产生;协议转让的配股权证,其价格由协议双方确定。配股权证上市交易的指导价为该只股票的除权除息价减配股价之差。
7.零散配股权证:鉴于有不少配股权证及送、配股后有不少零股,交易所尽快开办每月第三个星期六上午的零股及零散权证交易专场。
8.费用:配股权证交易的佣金、手续费、清算过户费、登记费及印花税,与股票交易相同。
9.场外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应为法人。转让后,作为发起人,其对该公司最低持股比例不得少于35%。如一家公司有数个发起人,则其在35%以外的转让数额,由发起人之间自行决定各自的份额。
受让方必须以企业自有资金认购,禁止分配给个人。协议转让的权证受让后只能行使认购,不得再次转让。
发起人和配股权证受让人在配股权证行使认购半年后,经主管机关批准,行使配股权证认购权而认购之股份,可以在市场流通。
10.B股配股权证可在市场流通。
11.公众公司内部职工(含高级职员)配股权证和行使认购权而认购之股份、红股可在市场流通。
12.各上市公司发起人和定向法人存量股份暂不流通。自1992分红年度始,各发起人及定向法人所得之红股,亦可在半年之后,经主管机关批准,分批转让。
B股发起人之红股,亦照此办理。
13.承销商责任:本次配股均由承销商包销,其行使包销责任所认购之股份,在半年后经批准可以流通。
二、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