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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2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款设本科目,而是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且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24、“实收资本”、“普通股”及“优先股”科目
  调帐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实收资本”科目余额转入“股本”科目;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普通股”、“优先股”科目余额转入“股本”科目。其他企业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5、“普通股溢价”、“优先股溢价”、“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捐增资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上述科目,而是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调帐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其他企业应将“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及“捐增资本”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26、“公积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而是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且核算内容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27、“上级拨人资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但企业可根据核算需要对应于上级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增设此科目。调帐时,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8、“本年损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应将“本年损益”科目余额转入“利润”科目。邮电通信企业转入“收支差额”科目。
  29、“未分配利润”科目
  新制度未设本科目,而是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邮电通信企业转入“收支差额分配”科目。
  30、“生产成本”、“辅助生产”及“制造费用(工地经费)”科目
  调帐时,工业企业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运输交通企业可将“制造费用”、“辅助生产”科目,分解为“辅助营运费用”“营业间接费用”“船舶固定费用”“船舶维护费用”“集装箱固定费用”等科目。房地产企业可将“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科目,将“制造费用(工地经费)”科目改为“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施工企业可将“生产成本”科目余额经分析后转入“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科目,“辅助生产”科目可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1、“销售”科目
  新制度规定各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相关的营业成本,一律分别收入与成本单独分设科目进行核算,改变原有制度将收入与其成本合一设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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