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累计折旧”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15、“其他资产”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企业应根据明细帐,将属于特准储备物资的余额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余额(如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算内容有所不同.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应转入相应的资产科目并按新制度规定的或有负债的处理办法,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反映,或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
16、“短期银行借款”、“短期其他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短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短期借款”科目。
17、“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备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代销商品款”。
18、“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与原制度对本科目的核算有较大区别。原制度将本科目列为负债类并设置-级科目核算,新制度则列为投资者权益类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属于按年度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一公益金”科目,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19、“预缴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本科目。调帐时,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发生预缴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应缴税金”科目
新制度分别设置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及“待扣税金”科目。调帐时,应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分别转入“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及“待扣税金”科目。
21、“长期银行借款”、“长期其他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长期借款”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22、“应付公司债”、“公司债溢价”及“公司债折价”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支付债券的面值、应计利息、溢价或折价。调帐时,应将这三个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债券”科目。新制度规定,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发行期不超过一年)应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上述三个科目的余额,若含有短期债券,应转入“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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