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途商品、材料”科目
运输(交通)企业、工业企业、邮电通信企业若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调帐时,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在途材料”科目。商品流通企业可转入“商品采购”科目。施工和房地产企业可转入“物资采购”科目。
7、“材料采购”科目
调帐时,商品流通企业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可转入“原材料”科目。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可转入“物资采购”科目。其他企业可将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8、“原材料”科目
调帐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可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分别转入“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科目。运输交通企业可转入“材料”、“燃料”科目。邮电通信、房地产开发、施工等企业可转入“库存材料”科目。工业企业可将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若本科目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余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9、“低值易耗品及周转材料”科目
调帐时,运输(交通)企业,应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转入“低值易耗品”、“轮胎”科目。施工企业可转入“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科目。其他企业可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委托加工商品、材料”科目
调帐时,商品流通企业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施工企业可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企业可转入“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11、“产成品”科目
调帐时,工业企业可根据本科目余额及明细帐,分析转入“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施工企业可转入“库存产成品”科目。房地产企业可根据本科目余额和明细帐,经分析转入“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科目。如果本科目含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余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库存商品”科目
调帐时,商品流通企业可根据本科目的余额及明细帐,经分析后转入“出租商品”、“库存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邮电通信企业可转入“集邮产品”科目。如果本科目含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余额则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3、“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合并为“固定资产”科目。调帐时,应将这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若这两个科目含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余额,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