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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
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深财会字[1993]46号 1993年11月9日)


市属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区财政局、驻深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应从-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制度。现将我市企业执行财政部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运输(交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邮电通信企业等七个行业新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以下简称原制度)衔接中有关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1、企业于1994年1月1日以前仍然按照原《深圳经济特区通用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设置的有关会计帐户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制度。
  2、已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了新制度与原制度转换,并按新制度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仍可继续执行新制度。但转换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于1994年1月1日起比照本规定的办法与口径进行调整。
  3、企业应按照新制度对1994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1994年1月份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证券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而是设置“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2、“外市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这个科目,而是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增加。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存出保证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本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4、“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本科目。调帐时,企业可将本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没用旧帐。但企业年末计提坏帐准备时,如果原来的坏帐准备帐面余额大于本年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原来的坏帐准备帐面余额小于企业本年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则按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备用金”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的企业,调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新制度增设“备用金”科目的企业,可将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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