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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5日)


  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直接关系到基坑在暴露期间(地下建筑施工期间)的安全以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必须慎重对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二、深基坑的设计
  1、深基坑的设计属于岩土工程范畴,鉴于岩土工程的复杂性,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土工程设计有经验的持证单位进行。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虽未超过10米的软土地基深基坑应由经验十分丰富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2、深基坑的设计宜在初步设计审定后进行。
  3、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设计深基必须的基础资料:
  (1)沿基坑周边岩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对土层要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准确的C、∮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及基础类型、尺寸、埋深以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邻近基坑的管线及道路等详细情况。
  4、深基坑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需要进行降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5、深基坑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通过计算确定,采用大开挖方式的,边坡亦需通过稳定验算。深基坑设计宜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济和便于施工方面进行优化。设计图纸尚应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及施工期间的监测要求。
  6、当采用支护桩型式时,应提供桩的计算简图、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不同挖土深度时桩顶的位移计算数值。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型式时,桩顶位移值应控制在地下室设计许可值之内。
  7、当采用锚杆作为桩、墙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场,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位获得的数据修正原来的设计。
  8、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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