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4]002号 1994年1月17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财法字第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和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二、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包括原粮和成品粮。如稻谷、小麦、杂粮、豆类、薯类、大米、面粉等。
2、经济作物:棉花(含皮棉)、原麻、花生、芝麻、油菜籽和其他植物油料、甘蔗、蔬菜、烟叶(包括烤烟叶,但不含复烤烟叶)、瓜果、茶叶(不包括精制茶叶)、种子、种苗、芦苇、花卉等产品。
(二)养殖业。
1、养殖家禽、动物(不包括宠物):如鸡、鸭、鹅、蛇、蛙等及其鲜蛋。
2、养殖昆虫:蚕类(包括蚕茧)及其他昆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