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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合作建房适用市场地价原则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合作建房适用市场地价原则的通知
(深规土字[1994]38号)
市局各处室、各分局:
按市政府领导指示,经局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凡经我局批准的合作建房项目,出地方和出资方分成的房地产均按市场地价计收地价,出地方分成的房地产部分可进入市场运作,农村发展自留地和特殊政府用地经批准的另行规定,市场地价测算办法另行通知,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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