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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
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069号 1994年3月23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部分中央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精神((94)财工0字第8号、第14号、第15号、第16号、第36号、第41号、第48号、第50号、第61号),现就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矿产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石化总公司、建设部等直属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部、会、公司的直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统一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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