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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使用《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使用《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规土字[1994]184号)


市局各处室、各规划国土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资质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凭证,资质等级是衡量开发公司开发能力及综合实力的重要的指标。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规范《资质证书》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开发公司只能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
  二、开发公司到我局各处室及各分局申请建筑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及合作建房项目时,必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携带《资质证书》副本以便核对;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必须到我局办理年审;
  四、开发公司更改名称,应在一个月内到我局办理更换《资质证书》的手续;
  五、没有《资质证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意味着该公司没有取得或丧失从业资格,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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