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退还外商投资企业
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税函[1994]173号 1994年6月13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 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年退税额较大的确定问题
《通知》第八条中“年度退税额较大”,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其税负比按原工商统一税 税目税率表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增加50%或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办理预退税款。
二、关于办理退税的程序问题
各地在上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见附表一)时应在审核意见栏说明该企业截至报告期止的 实际税负情况及征税情况,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 办理退还税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