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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纳税户税款预算级次划分问题的规定

深圳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纳税户税款预算级次划分问题的规定
(深国税发[1995]507号 1995年12月7日)


各分局:
  根据我局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贯彻“属地征税”原则,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准确性,1996年地方级税款(包括共享税地方分成部分)的预算级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1996年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其缴纳的税款按现行体制划分预级次。
  (一)原属于一、二、三分局管理的纳税户,其缴纳的地方级税款,全额划入市级金库;原区分局管理的纳税户,其地方级税款划入区金库。
  (二)大亚湾、盐田港、妈湾电厂、深圳机场四个大型企业税收,仍执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深财预算[1995]第8号文件规定,四大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款,平时集中入区库,年终由征收分局提供签证单、供市、区两级财政结算。
  (三)股票印花税的50%部分划市级金库;能交基金30%,预算调节基金50%,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均根据纳税户正常税款预算级次,分别划入市级和区级金库。
  (四)发票违章罚款收入和稽查分局查补税款按纳税户正常税款预算级次入库。其中发票违章罚款收入由征收分局提供税票复印件,与同级财政结算返还款。
  (五)蛇口分局征收的地方级税款为市、区两级财政共享,具体入库办法等研究后,另行通知。
  (六)税务登记违章罚款收入划归市财政。
  (七)罗湖、福田征收分局使用的中央级、市级金库帐号待定。
  二、1996年新登记开业纳税户税款级次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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