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工商[1994]69号 1994年7月20日)
宝安、龙岗区工商局,各工商分局,注册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配套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
《公司法》、加强公司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条例》,规范我市公司的登记管理,现就施行
《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新办公司一律按
《公司法》和
《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符合
《公司法》和
《条例》现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法登记为公司;不符合
《公司法》和
《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公司,今后,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的股份合作公司外,不得受理登记其他类型的“公司”,也不得受理公司全资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依
《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仍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但不得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