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1994年6月20日)
为了加速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步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省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3)400号)的精神,我市决定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管好用好基金,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凡我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使用水泥的,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出水泥需用总量,以每吨3元计征基金。基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建设单位应于申领开工许可证时一次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金可列入基建成本核算。
(二)凡我市境内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50公斤包装水泥(不含白水泥),不分计划内外,一律由水泥生产企业按每吨2元向买方代征收基金。
(三)为鼓励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于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已缴纳基金,后来又使用了散装水泥的单位,可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办)认可的散装水泥供货发票等有效证明,携带原基金缴款凭证,经散装水泥办核定使用散装水泥数量后,退还该部分已征收基金的90%。
(四)建设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已按每吨3元交纳基金,后又在我市水泥生产企业购买50公斤包装水泥的,由水泥生产企业按每吨2元代征收的基金不再交纳,并可凭原始缴款凭证,由市散装水泥办按每吨1元核准退回该部分多交纳的基金。
二、基金的管理:
(一)市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负责审查、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基金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征收基金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省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征收和代征单位要完善和严格会计核算,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代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明细科目,准确反映和核算基金的征收上缴情况,按时缴财政专户。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市散装水泥办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及季度财务报表,并抄送市工商(物价)部门。
三、基金的解缴
(一)水泥生产企业代征收的基金,应于次月5日前上缴市财政专户,同时由市散装水泥办按每吨0.60元返还给水泥生产企业,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