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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对深规土业纪字[1994]19号有关内容修正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对
深规土业纪字[1994]19号有关内容修正的通知
(深规土字[1994]211号 1994年6月2日)


龙岗、宝安分局:
  四月十八日,我局以深规土业纪字[1994]19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建档案保证金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现根据局领导指示,从理顺工作关系,减少工作环节、方便基层办事等诸因素考虑,对原会议纪要作如下修正:
  1、龙岗、宝安两个分局在受理建筑报建业务时,应按局业务操作规程执行,不必要求建设单位到市城建档案馆交纳保证金后才报建;
  2、上述两区城建档案及保证金的交付方法由当地区政府定,但从方便基层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来看,两区现行的在区城建档案所交纳档案及保证金的作法是可行的。
  3、两区十八层以上及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项建设项目是否到市城建档案馆交纳保证金,是否将竣工资料交付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由市区建设局,市区城建档案馆(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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