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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1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深建字[1994]129号 1994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改变目前建材检验普遍采取“来样照检”,而实际上不能对“来样”进行有效控制的作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一市进入建筑工地的主要建材,包括:钢材(含焊接件)、水泥、砼、砂、石、砖、砂浆、沥青、土及钻孔抽取的砼芯样等。
  (二)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对外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第三条 取样
  (一)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根据有无与取样送检有关的第三方(例如工程的甲方或监理方)委派的见证人签证,抽取的试样分为有见证取样和无见证取样。
  (三)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甲方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工作的甲方或监理方1~2名人员担任,负责监督、保证本工程取样送检的真实性。
  第四条 送检
  (一)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对外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检测)的全过程。
  (二)为了体现送检的公正性及保证有人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送检:
  1、取样见证人陪同施工方送检;
  2、取样见证人单独送检;
  选用上述二种方式之一送检的,视为有见证送检;凡建材所有方(施工方)单独送检的,视为无见证送检。
  第五条 相关规定
  (一)每个单位工程的同种建材交付验收的资料(以下简称验收资料),原则上应出自同一家检测单位。
  (二)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检测单位不得再使用《来样照检》印章,改为在试验(检测)报告单上加盖《有见证送检》或《无见证送检》印章。
  (三)各需送检建材的工程甲方,可预先或者于首次送检的同时,将附有取样见证人的相片和亲笔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送交相关的承检单位备案,承检单位应开具收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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