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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4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3.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湘劳薪字(1994)第83号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企业工效挂钩考核结算工作,未完成效益指标的,应按规定计算下浮工资。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但因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执行新财务制度和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027号通知后对完成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适当照顾。
  4.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可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奖金标准计入成本(费用),前段已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的资金,不再调整处理。
  5.企业按省政府规定标准交纳的生产经营用电电力增容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用电和生活用电合并在一起统一支付的电力增容费,应按实际用电比例计算分别负担。
  6.企业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4)030号通知精神,在今冬明春推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推销库存积压产品的,可按当月回笼销货款的5‰提取推销奖,奖励直接推销人。提取的推销奖计入经营费用。推销时间从今年11月算起至1995年4月底止。企业财务部门和领导应严格审查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7.国家定购粮食一律按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文件规定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含省定价外加价)。按价格随行就市原则收购的粮食,按实际收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各地自定的价外补贴,不得计入进价成本,企业应列入"应收补贴款"核算,不纳入企业盈亏,由当地财政负担,并通过"收购粮食价外补贴"预算科目拨补。
  四、核实企业盈亏,做好收入清算工作
  1.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如实反映在当年,准确计算盈亏。不得将应计入当年的收入转移到下年,也不得将应计入下年的收入体现在当年。
  2.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亏损等补贴应按预算计划数,按时足额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企业收到财政拨给的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补贴收入的,计入利润总额,并单独反映,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各级财政信托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包括证券发行劳务费、代办信托业务劳务费、代卖股票认购证劳务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均应纳入收入核算,不得以各种名目坐支和私分,违者按违纪处理。
  4.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将财政拨补的各种补贴如亏损补贴、中央和省专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军粮差价补贴、水淹区、灾销粮费用等项补贴,按时如数拨到基层粮食企业,用于抵补粮食商业政策性亏损,并入"粮食商业"统一核算。严禁挪用应给企业的财政补贴款用于主管部门自身开支和企业基本建设方面,违者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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