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期限应连续计算。
10.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085号和省委湘发(1994)004号文件精神,从今年1月起,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国有商业企业,继续执行到1995年,经地市县政府批准的可比照执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已到期的,不再实行承包经营办法,没有到期的可执行到1995年底。
对部分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1995年底前可按27%、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计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上交财政收入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的部分,年终同级财政列支出返还给企业。
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包括了税金的,上交增值税超过1993年部分,只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11.根据中共中央(1992)009号文件精神,为扶持电影企业生存和发展,我厅以湘财(1994)商字第77号通知明确,在1995年底前对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出返还给电影企业。按照湘财(1994)商字第38号通知规定,应列支出返还给省出版企业的所得税,仍按规定由我厅同省新闻出版局统一清算。
12.各级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就地足额上交中央金库,并将上交情况于下年1月15日前逐级上报我厅,由我厅统一与中央结算。原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未到期的投资公司,属于1993年基数部分,在中央财政返还后,再逐级财政按承包合同兑现,少于去年基数部分,通过财政总决算如数扣交中央财政。
三、核实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凡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或乱列营业外支出的,都应在年终决算前调整处理。
1.企业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湘劳险字(1994)第3号通知规定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增发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020号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金,凡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湘劳(1994)106号文件精神,1993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企业,从今年1月起按人均每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货币工资水平偏低,但增长幅度超过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的企业,且经济效益好,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经济指标水平较高的企业,亦可从1994年1月起按人均每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减亏或扭亏任务前,暂不核增工资总额,减亏或扭亏任务完成后,按上述标准核增工资总额。企业核增的工资总额须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从第二年起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核增当年包干工资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当年工资计划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