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凡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并入营业收入予以征收所得税。
5.按照新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外,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6.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局(1994)财税字第044号通知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7.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予调整。
8.按照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营业收入为不含税营业收入,企业按营业收入和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营业收入掌握列支。
9.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精神,为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