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产核资试点企业应按照《
清产核资办法》和财政部财清(1994)008号通知印发的《一九九四年
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资产重估工作,企业资产重估的资金核实报告,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审批。
根据财政部(1993)财工字第406号通知规定,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资产净值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增加资本公积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资产产值重估自批准之日起,按重估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以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对于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实施,逐步达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水平。
4.企业过去出售住房所有权所得收入低于原住房净值的资金损失,在核实后冲减企业住房周转金,不得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也不得计入损益。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二、认真做好财税体制改革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规定执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待摊费用"处理。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027号通知精神,商业企业从今年3月份开始,其他企业从今年1月份开始,动用了期初存货而申请抵扣税款的,按每个纳税人计算,其今年累计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求比1993年实际入库税款(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等转化到今年新增值税、消费税中去的税款)增长15%以上的部分,才能批准抵扣。前段批准抵扣的企业,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要返回到待摊费用中去。
2.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实行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营业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后的余额确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其出口销售收入仍按《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确认。